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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新政 未成年人担保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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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7 11:2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2014年8月1日起生效的修订的《移民及难民保护法》中将“非独立子女”的年龄定义为19岁以下。旧法中的22岁及超过22岁但仍在全日制读书的可视为非独立子女等规定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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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后,19岁以上直系家庭成员只能通过留学生或游客身份来加,并通过经验类、担保类或其他经济类别方式移民。新规定势必对现有的移民申请造成影响。其主要有如下一些规定:
1. 具体法律规定
《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第一条规定,“非独立子女”系指下述任一非独立之情况:
(1)小于19岁,且未婚(或非普通法下同居关系),或者
(2)19岁以上,但在19岁之前就实质性依赖于父母的财务支持,且由于生理性或精神性问题,在财务上无法独立自主。
注:新法中,子女无论年龄,但因残疾而无法经济独立仍可视为非独立子女的条款仍适用。
另外,如果非独立子女被作为“家庭成员”予以考虑,其在提出移民申请的时候必须是家庭成员;在相关移民决定被作出的时候,其仍须是家庭成员。例如:主申请人提交移民申请时候,副申请人包括配偶和子女共三人。在等待过程中,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夫妻离婚,法院将子女判给了配偶。主申请人将婚姻变化情况通知移民部门。在这种情况下,子女就不属于移民部门考虑的上述“家庭成员”范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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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法的适用及影响
新法将非独立子女的年龄界定在递交移民申请时候的年龄。
对于提交联邦类一步到位移民申请的(例如:联邦技术移民、技工移民、经验类移民、团聚移民、人道移民、担保移民等),非独立子女的年龄界定为完整申请资料提交联邦之日。例如:申请人道移民,联邦收到人道移民完整申请资料当日,如子女不满19岁,即为“非独立子女”,可一并并入移民申请中。
对于需要两步或者更多步才能实现移民申请的(例如:省提名、魁北克、住家保姆、难民保护等),非独立子女的年龄界定为第一步中正式递交相关政府机构时的年龄,例如:省提名的,以递交省提名申请的日期作为认定日期,而不是省提名证书签发后,向联邦提出移民申请的日期。同样,住家保姆项目,以第一次提出工作签证日期作为认定“非独立子女”的日期,不是保姆符合移民条件后提出移民的日期。这个时间在住家保姆项目中非常重要。实践操作中,很少有住家保姆带着小孩过来工作的。在申请工作签证时候,都是“non-accompanying family member”。如果申请工签时被认定为“非独立子女”,则在日后符合移民申请条件时,“非独立子女”就可一并并入移民申请中。再比如:有些省提名项目(如:卑诗省),先发工作签证,有可能要2年后才能被提名。这种情况下,以第一步向省政府提出移民申请日期作为认定“非独立子女”的日期就免去了申请人的后顾之忧。
注:以上的“申请”都是指“完整申请”,即:申请资料应能通过完整性审核并取得档案号。
3. 8月1日之前旧法仍适用
新法生效前,“非独立子女”仍按照原来的22岁、及如超过22岁但仍在全职读书且财务依赖父母依可作为非独立子女的标准来认定。所以,如有类似情况移民朋友,应务必赶在8月1日之前,完成申请及送件。
以上仅为个人观点,不构成任何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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