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618|回复: 0

只要一年在加居住超半年就是事实居民 需交税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1-8 10: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移民律师钱路表示,以往不少港人移居加拿大后又回流香港工作或居住,以为只要取消银行户口、医疗卡及驾驶执照,就可以向加国申请非居民(non resident)身分,是大错特错,有个案最终夫妇要办理“离婚”手续才可以切断与加国联系。
201517223343852168168.jpg

钱路周五接受《星岛日报》记者访问时指出,税务居民的定义分为两种,就是“事实居民”和“被视为居民”。事实居民的定义是这个人与加国有足够的联系。
他说,税局规定若当事人有妻子或未成年子女在加国,即使居住在妻子名下、租住或借住的物业,就属于“事实居民”。至于“被视为居民”的定义,是当事人每年居住加国超过183天,即超过半年,就不能够申请为非居民。
钱路表示:“一般人误解以为只要取消银行户口、医疗卡、驾驶执照等,就可以申请非居民身分,是犯了很大错误,其实这些只属次要条件。”
他指,有部分个案因为这样而被税局指仍有加国联系,被追收税款,最后弄致“离婚”收场,才保得住配偶名下的物业。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法律申明|用户条约|隐私声明|小黑屋|手机版|联系我们|www.kwcg.ca

GMT-5, 2024-6-16 04:54 , Processed in 0.030171 second(s), 19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1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