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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入籍法:回流人员被可取消加国公民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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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8 07:0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针对《入籍法》修改加入申请人必须宣誓有「长住加拿大意图」(intent to reside),可能对申请人造成的影响,移民律师王仁铎说,未来入籍官员可以在申请过程中,以申请人并无长居加拿大意图就拒绝申请,例如,如果申请人在送完申请后就卖房屋,做各种回流的准备,入籍官可以认定该人并无长居加拿大意图,而不接受申请。
王仁铎表示,这就是与移民官在审查一个人来加拿大的目的时,是否有移民加拿大意图,其实这种有关「意图」的问题,非常抽象同时主观,且无标准,一切就是入籍官员说了算。
至于如果有人在送完申请之后,即已实际搬回原居地,又被入籍官知道,那么,其申请就可以被取消,因为该人已无意图居住在加拿大。
卑诗大学法律教授Catherine Dauvergne说,如果新法执行,那么即使已被发出的国籍,后来若被发现入籍后未实际长居加拿大,移民部就可褫夺公民权,后果可以非常严重。
另外,Dauvergne提到,新《入籍法》特别将具有双重国籍同时又犯罪的处罚部分独立出来,她批评,已违反了同罪同罚的基本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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