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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期高出要求13天 华人女子入籍仍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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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7 10: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本网以前报道的案例中,有人居住时间少427天,仍然获得了加拿大国籍。可是在最近披露的一则案件里,一名来自中国的移民黄女士虽然居住时间已经达标,但是由于法官怀疑她曾偷偷离境,所以拒绝了其入籍申请。黄女士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仍被驳回。这两起案例说明:虽然公民法官也不是铁板一块,但也不是那么容易糊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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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联邦法院公布的消息,黄女士是枫叶卡持有者,在2003年5月登陆加拿大。在2009年4月,她申请入籍。
按照当时的移民法,入籍申请人必须在过去的四年里在加拿大住满1095天(移民前在加拿大住的每一天被算作半天)。黄女士当时声称,她在四年里一共离开加拿大了352天,换言之在加拿大住了1108天,比移民部的最低要求多13天,符合入籍要求。
然而,移民法官在审查黄女士的申请时,发现黄女士在2006年1月至9月期间(也就是8个月)的行程有疑点,可能偷偷回国了,却没有如实报告。
黄女士的解释是,她是在06年的1月从美国入境加拿大,住了8个月后,再通过美国离境,不过这并没有说服法官。
法庭文件显示,公民法官发现黄女士的证词缺乏可信度。例如,她报税时说是单身,但其他文件显示她已婚。她以前说她在2005年4月至2009年4月期间没见过她的前夫,但后来说她的前夫不止一次来加拿大看望她。
再例如,黄女士的前夫曾被查出有两本护照换着使用(这样就能隐瞒一些出入境记录),但是在申请入籍的时候只上交一本。黄女士很可能也知道这种作假的方法。
鉴于这种前后矛盾的证词,以及前夫造假的历史,让法官怀疑黄女士是否真像她所声称的那样,在2006年1月至9月期间留在加拿大。
最终,公民法官以“居住时间不够”为理由,拒绝了她的入籍申请。
黄女士随即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为了证明在那有争议的8个月里,确实住在加拿大,黄女士提供了收入证明、租房协议、租金收据和房贷的付款证明。
文件虽然不少,但是还是没有帮她摆脱怀疑。
例如,她在2006年的收入主要来自利息和投资,工作收入(employment income)只有572元。法官说,这些材料不足以证明她在2006年连续8个月住在加拿大。黄女士的银行账单账单则显示,她在2006年1月至9月期间只取过一次钱,只有一次消费记录。
黄女士进一步解释道,她在2006年通过体外受精的方式怀孕了。按中国人的习俗,她必须卧床休息几个月,所以一直没有出门。不过,她并没能拿出有关体外受精的医疗文件。
由于黄女士没能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联邦法官黛纳(Alan Diner)在今年7月驳回了黄女士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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